10月5日,印尼能矿部发布10月镍矿内贸基准价格,其中NI1.7% FOB 32.26美元/湿吨,较9月基价上调2.44美元/湿吨;NI1.8% FOB 36.05美元/湿吨,较9月基价上调2.72美元/湿吨;NI1.9% FOB 40.06美元/湿吨,较9月基价上调3.03美元/湿吨。

印尼政府4月14日发布2020年第11号能源与矿物资源部长令,设立了镍矿贸易底价;7月20日政府成立HPM工作组以监督镍矿贸易,但其实现仍远未达到预期。

海事和投资事务协调部长Luhut Binsar Pandjaitan表示,政府必须坚定地监督镍矿HPM的实施。而HPM工作组也提出了以下建议:

第一,所有冶炼厂最晚截止至2020年10月1日,应当根据HPM调整镍矿采购。

第二,要求能源矿产资源部和工业部以警告信的形式实施行政制裁,以撤销不合规的冶炼公司的许可证。

第三,对不合规的冶炼公司以免税期或免除所得税(PPh)的形式审查财政安排。

第四,要求商务部审查对不合规企业冶炼厂出口限制。

第五,通过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对镍矿储量的复原力进行审查。

据透露,仍有一些测量公司或测量师尚未在能源和矿产资源部注册,但许多炼油和加工公司(冶炼厂)已使用它们来确定HPM,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对此作出了回应,发布了第03.E/30/DJB/2020号通函,主要涉及以下五个要点:

第一,可使用的测量公司必须由能源和矿产资源部指定。

第二,除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尚未确定的测量师以外的使用最晚为2020年10月5日。

第三,如果在2020年10月5日之后,采矿业务参与者和冶炼厂参与者仍使用能源和矿产资源部未任命的测量师,将依法受到处罚。

第四,在进行买卖时,必须在交接点和装载点之间使用不同的测量员。

第五,测量人员及其官员必须符合能源和矿产资源部长第154/30 / Mem / 2929号法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