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steel讯:矿产和煤炭总干事通过了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的第1911/30/DJB/2019号信函,信函中表示,只要镍含量<1.7%,且已获得PE,公司就可以向外出口镍矿;且镍矿出口最后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10月25日,就由海事和投资协调部部长牵头的镍矿出口禁令举行了协调会议,后续11月7日星期四又举行了另一协调会议,声明如下:

1、海关总署已向矿产和煤炭总干事提交了2019年11月7日的S-987/BC/2019函,其中信函的内容主要是要求矿产和煤炭总局对由镍矿出口情报备忘录(NHI)签发的镍矿石出口公司进行的冶炼厂设施进度水平的验证结果。

2、针对上述问题,矿产和煤炭总干事通过了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的第1911/30/DJB/2019号信函,信函就冶炼厂的实际进展和镍矿出口政策作出了答复,其中包括:

a.根据MEMR小组于2019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对多个精炼加工设施的监督结果,有一些公司在建造冶炼厂方面的实际进展并不显著(PTToniaMitraSejahtera和PTToshidaIndonesia);

b.根据ESDM部长2019年第11号条例,镍出口批准(PE)建议低于1.7%的有效期不迟于2019年12月31日;

c.只要镍含量<1.7%,且已获得PE,公司就可以向国外销售镍。